申请人:株式会社猫壱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61576号《关于第61726682号“猫壹 neco ic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24730496号(第21类)“一猫”商标、第16013888号“一猫汽车网emao.com”商标、第24730496号(第20类)“一猫”商标、第61555743号“宠猫酷特CATAN”商标、第52986200号“貓一号”商标、第49534959号“CAT ONE”商标、第61367391号“一猫”商标、第61358360号“一猫”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
2、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放弃申请商标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承诺对我局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再提起行政诉讼。
3、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撤销且已公告,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用床”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