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0372号“超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超脑 5940372

阅读:193620 2024-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视美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40372号“超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91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视美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40372号“超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0915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06月02日至2023年06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注册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已合法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2022年第十八届中美电影节现场照片、微博宣传文章;2、超脑计划电影《家有儿女之神犬当家》宣传手册;3、活动介绍手册;4、海报等物料发票;5、宣传活动现场照片;6、其他活动现场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至6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情形,其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任何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家有儿女官方微博信息;2、搜狐视频、新浪看点和微博发布的与证据5相对应的视频资料;3、各媒体发布的关于2023年中国国际儿童电影展暨儿童电影百年盛典的视频截图;4、腾讯视频及申请人微信小程序有关证据6原图资料;5、乐博乐博与申请人达成合作的新闻报道。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均是自身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使用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观点、理由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撤销申请人商标是为了达到自身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目的。被申请人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28日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微博宣传文章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现场照片系自制证据。证据2、3系自制证据。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6活动现场照片系自制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

本文《关于第5940372号“超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超脑 59403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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