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泸州康庆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泸州康庆坊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277547号“御玺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玺台”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8410号“龙徽御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77547号“御玺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