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川通银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48204号“百川通银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91247号“百川通 川及图”商标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