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传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04590号“FORMAKA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404537号“FORMAKAMI”商标已被裁定无效宣告,且无效宣告公告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