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艾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48574号《关于第66695824号“KARLMA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91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4323A号、国际注册第656398A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