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96562号“1688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38468号“严选 YANXUAN YOU.163.COM”商标、第12127701号“阿里巴巴 A 1688.COM”商标、第18832645号“1688 零售通”商标、第18943093号“1688 云市场”商标、第20343286号“JN 1688”商标、第25577791号“创易秀 1688”商标、第70649569号“优佳168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方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一方推出的电子商务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明确的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区分开,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核准引证商标四权利人提交的注销申请。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引证商标七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七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1688严选”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认读文字“严选”、“1688.COM”、“1688 零售通”、“创易秀 1688”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