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晓婷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精通企业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晓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90435号“CVT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VT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合页;磁碰块;家用金属滑轨;金属门插销;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窗用金属滑轮;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65170号、第30412799号“CV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90435号“CVT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