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洪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44241号“渝醉江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92071号“渝江湖”商标、第42940167号“渝辣江湖YULAJIANG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信息、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渝醉江湖”与引证商标二“渝辣江湖YULAJIANGHU及图”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