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你加我加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75534号“欧抱抱 OBAO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5255167号“欧抱抱 OBAOBAO及图”商标、第28216047号“欧抱抱 OBAO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与申请人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同意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宣传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资料、商标注册及转让资料、门店图片、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灯;电炊具;冰箱;牛奶消毒器;电热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风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电炊具;冰箱;牛奶消毒器;电热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