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1735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173533

阅读:170387 2024-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73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0117号图形商标、第31130118号图形商标、第31130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73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0117号图形商标、第31130118号图形商标、第31130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构图细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的先例。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系申请人基于正常经营需要及品牌保护需求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为饿了么物流形象IP,在人物的头盔及服装上均有饿了么品牌logo的体现,基于“饿了么”品牌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凭借申请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萌宝战警》动画片百度百科介绍、第41类上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注册情况、“饿了么”发展相关新闻报道、“饿了么”社会责任相关新闻报道、申请人及“饿了么”品牌获得的荣誉证明、《第十批上海市重点商标包含名录》通知、“饿了么”商标获评“上海好商标”的公告、“饿了么”logo的实际使用情况列举、关于申请人及“饿了么”平台的部分媒体报道、相关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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