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权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4日对第54289077号“希沃白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6115323号“希沃”商标、第22508766号“希沃”商标、第22171794号“希沃白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交互式触屏终端;电子交互式白板”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上驰名,给予引证商标一至三驰名保护。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2、争议商标与第32635120号“希沃杏坛计划”商标、第32858281号“希沃悟空”商标、第39498878号“希沃易录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在先使用“希沃白板”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希沃白板”商标。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行业相近,应知悉申请人,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此外,被申请人抢注在动画视频领域相关的编辑工具名称,以及企图注册多件在教育行业显著性极弱的商标,恶意明显。5、争议商的注册使用易造成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百度查询结果;购物平台查询结果;申请人官网信息;所获荣誉;产品实物图;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数据统计;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发发布实例、微博页面等宣传资料;参加展会资料;有关报道;市场调查报告;中标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引证商标最早使用及持续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引证商标获著名商标等记录;完税证明;行业排名资料;专利证书及获奖情况;申请人参与制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关于“希沃”商标的推荐函及感谢信;维权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补充理由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计算机文档管理;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片制作;点击付费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设计;广告策划”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计算机文字处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对其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鉴于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四至六,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