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明勋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482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42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64965号“WOOLITW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具有一定的地域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必然的密切联系,未与任何在先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团、大众点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鲜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