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5974993号“双飞人贝比 GEMEAUX BEB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飞人贝比 GEMEAUX BEB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药油;护肤药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90453A号“RICQLES”、第21409359号“RICQLES及图”及第22163486号“RICQLES 1838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74993号“双飞人贝比 GEMEAUX BEB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