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对第51296124号“方直心生活FAITHLAND H-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的“山水”、“SANSHUI”商标多年,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87881号“SANSUI及图”商标、第5421851号“SANSUI及图”商标、第6545213号“SANS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知名的情况下,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系列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相关图片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相关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裁定书、维权资料;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1类电炊具、空气调节装置、冰箱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方直心生活FAITHLAND H-SERVIC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要素、字母组合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