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德驰莱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13167号“老陕食尚坊 LAOSHANSHISHANG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3487506号“古街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的状态。申请商标与第55662249号“食尚老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38304号“余悦府 YUYUE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673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907216号“梓墨农园 ZIMONO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饭店;餐厅;快餐馆;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