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雪莲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11930号“优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716886号“优喜滋家”商标、第28320911号“优喜”商标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疗护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