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龙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76205号“乐晨Le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088630号“晨乐艺术幼儿园及图”商标、第10483960号“乐辰”商标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235537A号“LEDWAY”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