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德镇市景德闲云居陶瓷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瑞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26034号“RE N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62993号“INBR2REN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瓷器装饰品;手动磨咖啡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餐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具(餐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