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瑞硕热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59644号“RAY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38041号“雷修 RA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外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未规范使用截图、撤销引证商标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网截图、撤销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在驳回决定中除引证了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涉及的引证商标一之外,还引证了第54292521号“RAY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作为本案引证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鼠标器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ASUR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