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130465号“老王家豆腐菜 王李权 1968LAO WANG JIA DOU FU C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王家豆腐菜 王李权 1968LAO WANG JIA DOU FU CAI 45130465

阅读:99182 2024-07-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伯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王强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45130465号“老王家豆腐菜 王李权 1968LAO WANG JIA DOU FU C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

  申请人:上海伯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王强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第45130465号“老王家豆腐菜 王李权 1968LAO WANG JIA DOU FU C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王老家”商标在先使用在餐饮行业上,且经过长期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餐饮行业,具有竞争关系,其注册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王老家”在先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商标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无恶意注册情形。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0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或网页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王老家”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5130465号“老王家豆腐菜 王李权 1968LAO WANG JIA DOU FU C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老王家豆腐菜 王李权 1968LAO WANG JIA DOU FU CAI 451304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1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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