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健福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19697号“紫丁肤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紫丁肤宝”,普通印刷字体。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