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卡萨(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36943号“AK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09123号“AKASHA”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56333号“星河众创 AKASHA.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