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遇见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35496号《关于第64547321号“遇见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20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2870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第61865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被撤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公共关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查明:第25768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第64062231号商标、第61668660号商标、第64148346号商标、第64143353号商标、第64147859号商标、第63526637号商标、第64235244号商标、第63669236号商标、第62363261号商标、第63337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八至十、十五至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62060398号商标、第60604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一)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撤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661883号商标、第18353234号商标、第47468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第35344427号商标、第20585465号商标、第480202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十四、二十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公共关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公共关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