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译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56707号“新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80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关联公司介绍、报道、信息咨询及服务合同、信息咨询服务发票、演出场地服务合同、票务服务费发票、场地活动服务费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关联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传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新绎旅游公众号发布的营销宣传彩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天眼查检索平台上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截图;
3、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合同及新闻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0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申请人不服该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目前复审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新绎旅游公众号发布的营销宣传彩页、申请人的官网及介绍均属于其制作证据。证据2的关系证明截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合同及新闻媒体报道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上的宣传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广告传播、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