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06115号“新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68510A号“新月饭店”商标、第23683955号“新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整体外观、读音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亦有众多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类似情形的商标并存注册,依据商标审查的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信息、“钥”、“玥”、“新月”文字读音及含义解释、举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件判决、荣誉证据、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