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嗨吃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静
异议人河南嗨吃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92235号“嗨吃南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吃南山”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01053号“嗨吃摊儿”、第37200504号“嗨吃嗨耍”、第53777597号“嗨吃飞船”、在先申请的第57345369号“嗨吃”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嗨吃”,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92235号“嗨吃南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