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天慧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01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出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已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两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其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成元素、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