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仁佳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850979号“天仙美 TIAN XIAN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83139号、第107128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天仙美”与引证商标一“天鲜美”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