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克美
异议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克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7995148号“新矿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矿崂”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16120号“崂矿”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95148号“新矿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