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爱时代(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94496号“小爱时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19771号“小时代xiaoshi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27449号“小时代 TINY TI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39294号“小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315521A号“小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爱时代”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盒;杯;牙刷;垃圾桶;硅胶餐盘;碗;盆(容器);罐;花盆;晾衣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垃圾桶、家用器皿、电动牙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三、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