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海狸筑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3839号“海狸筑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09149号“海狸筑家HAILIZHU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02422号“海狸筑家 HAILI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54233号“海狸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089388号“海狸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3年6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狸筑工”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商店室内设计;网站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在互联网上托管网站;托管计算机网站;在互联网上托管数字内容;工程设计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设计;商店室内设计;网站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在互联网上托管网站;托管计算机网站;在互联网上托管数字内容;工程设计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