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素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达能百胜水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911号“百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33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05月19日至2023年0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及互联网上搜索均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质证,具体内容如下:
1、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
2、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员工服装图片、宣传单等;
3、被申请人与厦门日报社签订的供应合同及发票;
4、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5、被许可人的供水协议及发票。
上述证据经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系自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合作协议系自制证据、销售发票未显示商标,且时间段非指定期间。部分合同显示“百胜王”商标非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厦门市云顶岩矿泉水饮料公司于1994年0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199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含无酒精饮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后经多次转让、变更给厦门达能百胜水业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05月1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厦门百力饮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5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签订供水协议,合同中显示复审商标,涉及桶装天然水商品,并提交发票证明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上述销售发票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与证据中所示信息一致。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桶装天然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含无酒精饮料)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桶装天然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