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至善明远珠宝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恒
申请人因第22275376号“bos gArd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4632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5月05日至2023年05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20年05月05日至2023年05月04日三年是新冠疫情期间,申请人店铺所在位置距离省中医院非常近,常因疫情感染成为封控区,解封时生意比较差,众所周知,国内三年来的疫情,在法律上叫不可抗力,但申请人仍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3、进货清单;4、店铺租金转帐证明;5、聊天记录截图;6、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产品陈列图片;7、商标使用授权书;8、德国雨果博斯品牌相关报道。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胸针(首饰);项链(首饰);珍珠(珠宝);宝石;尖晶石(宝石);戒指(首饰);耳环;珠宝首饰”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胸针(首饰);项链(首饰);珍珠(珠宝);宝石;尖晶石(宝石);戒指(首饰);耳环;珠宝首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或为自制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