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松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04059号“SONOF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10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愿意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24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家用洗碗机;家用电榨汁机;家用电动水果榨汁机;家用电动冲奶机;家用洗衣机;家用电动蒸汽拖把”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电控拉窗帘装置;电动卷门机;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泵(机器);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家用洗碗机;家用电榨汁机;家用电动水果榨汁机;家用电动冲奶机;家用洗衣机;家用电动蒸汽拖把”商品,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