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635043号“暖柔六指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柔六指鼠 64635043

阅读:123899 2024-08-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惠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素伟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4635043号“暖柔六指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六指鼠”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成为…

  申请人:金惠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素伟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4635043号“暖柔六指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名下“六指鼠”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成为被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品牌。申请人拥有“六指鼠”系列品牌的在先著作权,并申请了多个“六指鼠”商标进行注册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53487号“六指鼠 LIUZHISHU及图”商标、第58713843号“六指鼠”商标、第48728313号“六指鼠”商标、第44458091号“六指鼠”商标、第35802731号“六指鼠”商标、第46881451号“优六指鼠 LIU ZHI S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基于申请人及其“六指鼠”系列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必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四、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模仿知名商标、不以实际使用为意图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申请注册多个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之风,扰乱正常市场及商标审查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被申请人以伪造个体工商户执照的方式获得了争议商标商标权,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六、已有诸多在先类似案例对申请人“六指鼠”品牌进行了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的店铺及商品信息截图;2、“六指鼠”袜子商品图;3、“六指鼠”在百度等搜索引擎检索结果;4、多个微信公众号对“六指鼠”的宣传推广;5、作品登记证书;6、企查查相关查询结果截图;7、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便将其“暖柔六指鼠”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一直持续至今,并未收到相混淆的投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构思,2013年申请注册有“六指鼠”商标,其后注册“七指鼠”、“暖柔六指鼠”是为了商标的使用,未损害任何人在先权益,系以正当手段合法申请注册,不会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不存在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恶意抢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佐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被申请人系伪造个体工商户执照的方式获得争议商标。申请人“六指鼠”系列商标在袜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积极维权,获得各主管机关支持。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11月7日在第25类服装;内衣;戏装;雨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围巾;腰带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三至六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长统袜;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六指鼠”、“七指鼠”、“IUZHISHU及图”商标,此外还申请注册了“安慕溪”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第32923091号“六指鼠”商标经我局2023年1月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认定前述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暖柔六指鼠”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六指鼠”、引证商标二至五“六指鼠”、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优六指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袜、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均属日常穿戴用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除争议商标外,还摹仿申请人的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亦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注册了“安慕溪”等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伪造营业执照的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故对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相应《商标法》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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