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辉县市江森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76039号“江森自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5552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2020年06月08日至2023年06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工商管理辅助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被持续和广泛地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江森自控国际有限公司作出的声明;2、有关复审商标的网页公证书;3、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报告;4、《江森自控OpenBlue数字化战略之五维智慧建筑白皮书》及版权证书、有关发布会的报道、下载界面;5、《双碳目标与中国建筑的可持续使命白皮书》、有关发布会的报道、下载界面;6、《脱碳竞赛 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最佳实践》及有关报道;7、《双碳时代的未来智慧城 中国智慧城市发展白皮书》及有关报道;8、由先讯美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使用声明;9、先讯美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官网有关核定服务的介绍。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森自控科技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8日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商业研究;统计资料汇编;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分析;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商业专业咨询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2019年8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江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工商管理辅助、人员招收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9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工商管理辅助、人员招收等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