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火猩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艺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安拓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5日对第56377508号“盒子大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申请多件商标,且所跨类别较大,被申请人名下诸多商标是通过摹仿或抢注国内外知名品牌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而来,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作品名称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存在明显超出自身使用范围大量申请商标的囤积行为,是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异议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系列商标均出于对自有研发产品的合理保护,不存在恶意注册与囤积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介绍;2、授权书及经销合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14日在第41类游乐园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幼儿园;教育;辅导(培训);期刊出版;为儿童提供游戏场所;儿童动物园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