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月四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6052号“叁月肆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好利来”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品牌,根据品牌发展需求,其名下包含多种品牌名称,申请商标就是其名下品牌的一种,申请商标不属于普通日常用语,具有识别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介绍、相关网络文章、判决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门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于2024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现申请人三月四昊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