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品兰(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00362号“品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44375号“兰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第67510876号“兰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冰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