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乐静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59526号“北方国际音乐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485号“北方大厦”商标、第3293055号“北方工业”商标、第1969665号“北方网WWW.ENORTH.COM.CN及图”商标、第6331631号“北方汽车教育及图”商标、第6331633号“北方职业教育及图”商标、第6331635号“北方汽车教育及图”商标、第6331637号“北方职业教育及图”商标、第6517442号“北方重工及图”商标、第6933858号“北方重工 NHIC及图”商标、第13659174号“北方汽修BEIFANG及图”商标、第13659256号“北方汽车专修 BEIFANG及图”商标、第13892122号“北方国际汽车教育 BEIFANG及图”商标、第13892138号“北方国际汽车教育 BEIFANG及图”商标、第14405879号“北方人力资源 NORTH HUMAN RESOURCES”商标、第14405880号“北方人才市场 NORTH TALENT MARKET”商标、第22641678号“北方农资 BFNZ及图”商标、第43697010号“北方汽修”商标、第65117861号“北方人力”商标、第74568165号“北方吉他”商标、第74326255号“北方赛鸽”商标、第72141942号“北方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申请人赋予的独特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二十一的汉字部分呢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音乐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二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音乐节”,其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