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炉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66661号“LOOSTONE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3448195号“录课通LOOK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经我局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7184442号“Loop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