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肇庆市高要现代农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81689号“GAO YAO SHRIMP ROC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收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523230号“金牌龙虾JINPAILONGXIA 阿龙及图”商标、第14439203号图形商标、第16923579号“金湖蒜泥龙虾 JHSNL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主要显著认读部分、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综上,申请商标在第43类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收容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收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收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商标在第43类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收容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收容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