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花园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81676号“国际花园大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依法拥有合法在先核准注册的44类第28631535号“花园大会”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为关联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