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林森集团(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32254号“新贵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0073号、第5064199号、第4840070号、第4840069号商标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在第35、39、43、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