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富时代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29524号“时代创业网 TIMESVENTURE.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721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名片、合作协议、委托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7月05日至2023年07月0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及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08年定制礼品记账凭证、发票、展示图片;
2、网站备案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3、名片、合作协议、委托合同、销售发票、付款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无法对应日期和发票金额,欠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中未对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寄出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该组证据是否被纳入评审程序,请求将上述证据归入评审程序。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质证中提及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下:
4、2009年费用清单、记账凭证;
5、“时代创投及图”宣传册、《创业合伙人广告页》;
6、《创业调查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5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标识,或非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或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