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万联物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21692号“万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39938号“万联驿站”商标、第40043191号“万联速配”商标、第68800319号“万联芯城”商标、第34720042号“万联家”商标、第41255964号“万联云”商标、第44603791号“万联宝”商标、第46384701号“万联生鲜”商标、第48090228号“万联优选”商标、第26485967号图形商标、第14199821号“苏宁财富 SUNING W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吊销、引证商标八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二、八权利人吊销或注销后并未对该引证商标进行处置,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上述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于2022年6月22日被吊销。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权利人已于2022年12月13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八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