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46130号“观与茶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观与茶肆 72046130

阅读:87437 2024-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柯艺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6130号“观与茶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9677号商标、第30201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柯艺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46130号“观与茶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9677号商标、第30201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茶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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