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FORM COLLECTION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0432号“Conform-Swedish craftsmanship to lean on since 197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0类“象牙制品”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并非常见宣传用语,具有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和第20类除上述商品以外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放弃后的复审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可被译为“自1978年以来,瑞典工艺一直是人们信赖的工艺”为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我局在“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