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02274号“大博文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大博文及图 60902274

阅读:159401 2024-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868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抄袭原异议人驰名商标“飞跃 FEIYUE”以谋取不当利…

  申请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868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抄袭原异议人驰名商标“飞跃 FEIYUE”以谋取不当利益的恶意。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9551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光盘):1.媒体报道、宣传材料;2、荣誉证明;3、维权记录;4、销售材料、财务报表、完税证明;5、门店照片、门店列表;6、申请人商标信息、被抄袭的商标介绍;7、其他证据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大博文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早在1996年已经注册了第1083119号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之图形相同,可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著作权,不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明、媒体报道、销售发票、相关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围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领带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主张的名下第1083119号“TOP ONE及图”商标,于1997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现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注册,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由显著识别文字“大博文”及图形构成,整体与引证商标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原异议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飞跃 FEIYU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被异议商标与“飞跃 FEIYUE”商标文字构成相差较大,未构成对“飞跃 FEIYUE”商标的复制、摹仿。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作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未构成对原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0902274号“大博文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大博文及图 609022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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